“给我一个 A。”设计师不可能给出一个 A,因为发出要求之时,A 并不存在,它不像购买行为中的指涉,那时的 A 指向的是共认的具体物。这种障碍不只是存在于客户和设计师之间,设计师会对自己发出这样的要求,在设计的始末这种障碍无处不在。
设计以及设计师存在的意义在于“给我一个 A”中的 A 只能由设计和设计师来取得,职业的分工不是任务的分工,所以设计师的工作工程师是无法来完成的。当一个“给我一个 A”的要求向设计师给出的时候,向设计师委托的不是时间和能力,并不是“我自己没有时间来完成 A”及“我自己没有能力来完成 A”,如果以这两种看法作为委托代理的立足点的话,那么可以有这样的潜在含义,“我知道 A 但我自己无法完成 A”,而事实是要求的提出者并不知道 A 是什么。
既然在设计行为中,“给我一个 A”这个要求的提出和面向方可以是同一人即设计师本人,那么也就是说设计师自身也不知道 A 是什么。“给我一个方块。”“呐,给你一个方块。”这不是设计;“给我一个搅拌器。”“呐,给你一个立式电动机、一组刀架以及一组保护壳和容器。”这也不是设计;“给我一个 A。”“啊,你在说什么?”或许这里才有设计。设计的自主性只能在设计行为的过程中来形成,因为设计作为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它并非知识性的,即设计行为的过程无法抽象化,你不能为一项设计工作预先制定一个路线图,按着路线图行进或许可以完成工作,但是无法取得设计。设计工作当然包含有各种例行公事,而让一个东西可以称得上设计的属性在这可称其为设计的本体性,它决定着设计的品质。
设计不是由线性逻辑贯穿而起的,即使设计工作中有从 A 到 B 再到 C 这样的逻辑支撑,但它支撑起的不是设计的本体,或者只是设计寄存的基体。既然线性逻辑的不可行,那么左右设计行为的是哪一种模式,选择?看上去如此。一个设计的起因无论多么的强势,它仍然是不具决定性的,如果起因是决定性的,那就可以将其归类到“给我一个方块”与“呐,给你一个方块”所组成的这个类型中,那么设计的立身之本就被动摇了。
设计的一切看上去都是关于选择的,当我们这样设计的时候,其实它还可以是那样的,当画下一个四边形轮廓时,它可以是圆形的,也可以是椭圆形,其实它也不一定得是直角四边形,或者干脆一点正方形也是可以的,为什么我要画成刚才的四边形呢,或许可以列出很多理由来辩解,但终归这是一种选择,因为使用圆形的可能性是无法剔除的。设计不像艺术一样是一种表达行为,无论是否强调用户这一面,设计行为中的委托性质是不言自明的(即使委托者是设计师自己),但是委托的期望目标并不是事先就明晰的,所以这种委托是具有风险的,同时也决定了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的选择行为是专断的,A 和 B 两种方案都可以,为什么你交付给我的是 A,或许委托方可以在最后阶段介入选择,但是无法参与设计过程中的选择,因为那是设计师的专业领地。
撇开选择行为委托者带来的专断,设计中的无处不在的选择带来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优劣的考量。设计过程中出现了几个选项,比如 A、B、C,如果我们最终的选择没有太强的依据,比如就选择了 A,那么可以假设选择 B 或 C 也将不会与 A 形成一个有级别的差距,比如说这三个选择的最终结果都一样好,我们完成这个选择是不得不进行的,这一点并不会产生问题,但是这个专断的选择行为为最终设计的品质的辩解却带来了问题,显然选择了 A 不是最佳的,它只不过是最佳之一。试想一个最终的设计,围绕着它有无数个同它具有一样质量的可能的设计,我们需要从怎样的角度来解释当前的这个最终设计是具有高品质的。这个优劣的考量问题倒不会明显地出现在市场与设计师以及消费者与设计师的场景之中,但是在设计师自身的实践之中却如影随形,因为设计师明了自己选择的专断,以及自己的设计只可能是最佳之一。当然会有不少的诠释来对选择作出辩护,比如设计师的风格,企业文化甚至企业设计语汇等等。
是的,回到了这里以前谈论的“其中之一和其中唯一”了,现在对其进行重新讨论,之前没看过的也不用回头去看了。因为设计过程是由很多的选择行为组成的,那么任何设计都无法逃避它的“其中之一”属性,那些靠近原型的产品呢,比如看似千年不变的容器类产品,它们看起来似乎是必然的啊,可不管技术、文化或者历史的决定性多么强,是的,我们不能把剩水的容器都改成方的就可以开启新的时代,但是它也不能否定它的“其中之一”属性,它们的确是可以做成方的,而且这些方的容器其实也是到处存在的。任何东西,虽然在我们讨论的时候它木已成舟,但它们都可以是另外的形式来存在的,当我们意识到这样的可能性存在的时候,我们就会对当前的这一种选择进行发问:“为什么非得这样,而不是那样。”这种可能性的存在让当前的这个设计作为“其中之一”而丧失它存在的权威性。我们需要怎样去为它存在的权威性辩护,去说服“为什么这样而不是那样”,去对设计过程中的每一次选择作出拥戴,让人们相信我们的选择是“最好的”。这一种辩护就是对“其中唯一”性的揭露,诚然,每一个“其中之一”每一个经过选择得来的结果都有它的“唯一性”,因为它与其它的不同,通常在设计过程中都要去凸显这种彰显其独一无二的“唯一性”,同时我们对“其中唯一”性的辩护性塑造更重要的工作是突出选择的最佳性,不只是我们给出了一个富有独特性的结果,同时也让人们明白我们对其他潜在的选择项都有知晓,经过衡量作出了最佳的选择,让自己和人们相信我作出的选择和最终的设计结果就是“那一个”——是唯一的选择因为它是最佳的。“其中唯一”性决定着设计的品质。
对“其中唯一”的要求天然与自由表达和任意的形式手法相背离吗?“其中唯一”总是在要求作出最佳的选择并且能够为选择的最佳性作出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自由表达比如看上去任意的形式塑造,就像随手一画,它的确不像是一种选择而是武断,虽然绘画过程中不可避免有选择,像是那些潜在的形式偏爱之类,即使如此即承认这种任意塑形行为的武断,我们仍然还有对其“其中唯一”性作出辩护的余地,设计师的属性就是其中最主要的一种辩护,“啊,Gehry 的。”“啊,BMW 的。”……是的,Con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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